國內目前除了汽、機車及大眾運輸工具外,電動自行車已成為許多民眾及移工朋友普遍喜好使用之代步交通工具,但也衍生市面販售許多未經審驗合格或違規改裝車輛,以及民眾騎乘亂象及交通事故,立法院日前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將納牌管理,並增訂違規騎乘及改裝相關罰則。
電動自行車過去因不需申請牌照、投保強制險,常衍生車禍、無法理賠等爭端,政府為此修法加強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本(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能騎乘上路,若未領牌上路,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車輛;若未投保強制險,將處新台幣75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將針對轄區微型電動二輪車易肇事或多事故路段(口),統計分析肇事時段、型態及主要肇因,彈性規劃執法勤務,平時執行各項交通執法勤務,如發現違規行為,將主動攔查取締;此外經分析本縣A1+A2交通事故概況,主要肇因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如超速)約42%,其中機車族群未戴安全帽人數中,受傷比例約81%,故防制重點為機車族群、路口事故、側撞類型,警察局祭出6大防制策略(速度管理、安全帽違規取締、號誌運用、路口違停取締、科技執法及行車視距檢視),加強防制交通事故發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劉印宮呼籲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無需駕照,但需年滿14歲才能騎乘,且騎乘時必需配戴合格安全帽,並且不得載人、不超速(時速25公里以下)、不酒駕等,遵守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夜間騎乘時記得要打開燈光,並遵守交通規則,警察局將積極配合政府政策執行維護交通安全工作,共同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