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業務研習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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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崇和 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為協助縣內宗教團體瞭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相關法案及申請作業流程,9月26日在縣府辦理宗教團體業務研習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座談會,廣邀各宗教團體及鄉鎮市公所報名參加。截至目前為止,縣府已收到不少申請案件,已有3件申請案件完成申請,待公告程序完成後即可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縣府表示,屏東的宗教團體數量為全國前三名,宗教團體的財產主要來自十方信眾,是屬公共財。惟因時空背景因素,當初購買不動產時,無法登記給宗教團體,而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久而久之,容易衍生爭議。此次條例施行,就是為解決土地歸屬問題,宗教團體可向縣府民政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再由民政處受理辦理,宗教團體可利用本條例較簡便的行政作業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僅有效節省社會成本,更能解決土地爭議糾紛。

縣府指出,暫行條例施行就是為了解決宗教團體早期因為土地登記於自然人名下,導致很多登記私產部分發生糾紛,透過條例解決多年來房地糾紛疑義。暫行條例規範對象是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其應注意事項為:若為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因為不動產本來就是登記在該社團名下,不得依本條例辦理﹔另本條例施行前(111/6/8)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才可以辦理,若為合法建地,即為更名登記;若為農牧用地,即為限制登記。

所謂更名登記就是開始加收稅金,避免以自然人登記不動產時,因宗教團體管理人更動而贈與給新管理人,需更名登記而有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等額外稅賦,本條例目的就是希望一次解決宗教團體管理人異動更名而產生的稅賦。限制登記是因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規之限制,農地無法登記於宗教團體名下,因而改為限制登記,期間不得任意處分如抵押、貸款等,避免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因該自然人過世遭其繼承人直接處分其名下遺產而導致糾紛。

民政處表示,本條例之申請有時間上的限制,從111年6月28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時就不再受理,而限制登記的年限也只有10年,過了10年限制登記的部分就會被塗銷登記。縣府鼓勵所有宗教團體只要符合規定就盡速提出申請,避免衍生爭議。如有相關問題可洽縣府民政處7320415*313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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